一、垃圾郵件的定義
本規范所稱垃圾郵件,是指未經收件人同意向收件人發送的收件人不愿意收到的郵件,或收件人不能根據自己的意愿拒絕接收的郵件,主要包含未經收件人同意向收件人發送的商業類、廣告類等郵件。
凡符合以下情形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發送郵件行為,將被視為發送垃圾郵件:
1、期刊類型郵件,發件人向從未主動訂閱或曾經訂閱但已經退訂的收件人發送無關、干擾、廣告等不良資訊。
2、報價類型郵件,發件人向從未通過主動聯系索要報價的收件人或缺乏實際合作關系的收件人發送無關、干擾、廣告等不良資訊。
3、產品推廣郵件,發件人向從未主動訂閱或曾經訂閱但已經退訂該產品、同類產品及相關產品的收件人發送無關、干擾、廣告等不良資訊。
4、培訓類的郵件,發件人向非發件人所在學校學員及從未訂閱的收件人發送無關、干擾、廣告等不良資訊。
5、其他類型的郵件,收件人完全不知悉發件人,不愿意收到的郵件,或收件人不能根據自己的意愿拒絕接收的郵件。
二、垃圾郵件的鑒定方法
企業郵箱對垃圾郵件的鑒定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三種,企業郵箱有權根據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的方式認定為垃圾郵件:
1、通過收件人的舉報投訴;
2、通過企業郵箱郵件服務器的日志監控及分析;
3、通過任一反垃圾組織、第三方技術服務商的舉報、反映;
三、企業郵箱對垃圾郵件的處罰辦法
企業或企業用戶不能利用服務作為制作和傳播垃圾郵件,對于被鑒定為垃圾郵件的行為,企業郵箱有權依據垃圾郵件的行為的情節輕重程度對企業和企業用戶選擇適用警告、禁用公司郵箱如何注冊,或/和整域禁用的處罰方式。